“别让你的技巧胜过品质”—— 华东师大法学院田雷教授做客博思论坛第七期

发布时间:2018-04-17浏览次数:7669

412日,传播学院邀请到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雷老师作客“博思论坛学术系列活动”第七期,在211会议报告厅与新闻传播学子围绕主题:“别让你的技巧胜过品质”:如何在职业教育的学科领域内塑造新伦理,作了精彩分享与交流。传播学院17级博士生邹月华主持了活动。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在作报告)

讲座伊始,田雷老师首先围绕法律专业(法律人)与新闻传播专业(新闻人)之间的共通点和在座师生进行了交流,他表示重新看待这些共通点,也是理解当下环境中法律专业和新闻传播专业等面临的学科危机的重要切面。其一是学科建制的共通性,他注意到新闻传播和法律专业在中国都是建国后才发展的学科,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概念;一般意义上的新闻传播学和法学,在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及学科框架上都是西方逻辑,都属于拿来主义,两者在国内实质上都存在“根基浅薄”的历史不足。其二是前景危机的共通性,即都面临着职业未来的“生存危机”。时下人们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关注已经暴露出了许多未来职业教育和学科发展的忧虑,对于新闻报道中的“人工智能助手已经可以胜任绝大数新闻的写稿”,可以看出传统媒体人面临着严峻的职业挑战;同样的,他表示法律界(律师界)情况也好不到哪去,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可以承担起部分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功能,基层律师随时有被人工智能代替的危险。

其三是在大学教育扮演的角色中,两者都同属起着职业教育的功能。他认为,在某种意义上现在的法学教育和新闻传播学教育出品的都是某种职业,大学培养是服务于为社会输送专业性、技术性的职业工作者。这种取向是和美国在法学人才培养有密切关联的,在美国法学院是属于研究生阶段的教育,完成本科教育后任何专业的同学,只要能通过法学院的申请就能进入法学领域接受培养,但是法学院学位授予要求也只是要满足修课和学分而已,它是直接服务为社会输送对应行业和职业的,美国的新闻传播学教育也具有同样的性质内涵。这些共通点都表明了,在现代研究型大学内,这两个学科都首先是以职业主义教育为导向的,这一点经常为我们所忽略。

(传播学院同学认真聆听学术报告)

田雷老师随后阐释了讲座主题的问题起源。他表示,任何一种职业能否获得体面的存在,必须有其社会文化的基础,其中包括支撑起该职业共同体的伦理“信念”。以法律人为例,也就是说要有对法律的信仰(此处不展开什么是法律的信仰追问),即法律职业或法律人一定要去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司法是独立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新闻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和文史哲、和政治学社会学有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在相应教育阶段,它需要在传授知识的、从业技巧过程中,担负着培养职业人本身的信仰的功能!新闻教育也需要培养学生的新闻自由和新闻真实的价值信仰。可见,作为法律职业或新闻职业要在社会中获得良好运转,它是需要有一套自我职业信仰,而两者具有共通的关键问题都在于是强调本身的职业独立性。他认为,在这过程中也就产生了一个核心问题冲突,就是新闻教育和法学教育两个学科对于职业教育的要求,一方面是强调知识和技巧的能力训练,另一方面是注重品质和信仰的培育养成,两者应该是相得益彰的。以法学教育为例,事实上法学的四年教育很大程度上是用一套专业知识来瓦解法律信仰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源于,无论大学四年教育在知识灌输和技巧训练上取得了多么有效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课堂老师的一句玩笑言行便粉碎同学们对职业信仰的应有崇敬。田雷老师认为,教育产生的张力恰恰是技巧训练与品质培育之间的冲击所造成的信仰瓦解,在大学课堂和教育过程中,老师应该要本着对法律原初的信仰,而不是向学生传输功利的思想。法律人与媒体从业者所遇到的信仰危机,是无法解决求真与务实的矛盾。

田雷老师指出,新闻传播学科和法学学科之间都共有一个特殊矛盾,即“求真”与务实的关系。在他看来,新闻传播学专业与法学专业都是以职业培养为导向,这就拥有了与其他学科相比独有的特点:务实,即要求所培养出来的学生要管用,特别是对职业要有基本信仰,这并不是说对职业内某种观点不能怀疑,而是对这套作用于职业的伦理有起码的价值取向;但同属学科的研究者又存在与之相矛盾的地方在于,研究所追寻的是求真原则,尽管何为真相何为真实本身就是复杂的(到底什么是真实的东西暂且不细说),但研究者在求真的过程中,往往成为是一个信仰的破坏者。他通过简述美国批判法律学派兴衰过程以及与美国当时主流学派之间的论争事件,又提醒在座同学们研究者所呈现的当下“天经地义的制度”,在反复回到历史语境中会发现历史的生成可能是偶然的、“暂时的均衡。在田老师看来,批判法学流派在某种程度上就担负了这样的一种历史变革意义。美国批判法律学派是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股法学思潮,该流派鼎盛的时候曾占据了美国法学界半壁江山,其核心观点就是法律不可能摆脱政治的干扰和影响,因此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可能存在的事实,法律的公正性也无从谈起。美国批判法学对当时主流法学产生了巨大冲击,从观点来说甚至是颠覆性的(在此不详述这些内容)。他认为,批判法学强调回到历史发生现场去追述政治、制度,包括这些理念它起源的政治性,追求制度本身的源流的探究问题、提出问题的方法,是对脑海中固有的概念提出挑战,也正是我们需要反思和反省的内容。在田老师看来,这样的一系列的研究尤其是这样的学者在法学的职业教育中占据了讲台,从学术讨论的战线上去推敲这必然会引起主流法学的震荡。

田雷老师指出,有一种常见存在问题的逻辑认知,往往表示为:新闻人或法律人对独立存在执着的想象,政治是外在于职业的干预性力量,脱离于国家/政党而进行运转,则是实现为了独立中立,“去政治化”的过程。为什么会理解为“独立或中立”?当然,来自于国家、政治的控制是一种管制,那来自于资本、经济的控制是否就不是控制了?与自由、公正就不会产生冲击?他认为,这中思考框架体现了我们是怎么设想我们的职业的观念,批判理论比较好的地方是它至少是打开了我们思考视野,但其中关键的是作为职业教育的学科,它本身把就信仰摧毁了,但又不能提供一套可以取代它的新信仰,那它确实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并不认为批判法学派就是完全正确和应当跟随的。毫无疑问,在当下新环境新时代下,面对新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冲击下,法律职业(新闻职业)的信仰从哪儿来,如何重新加以阐释,是需要在座同学老师去认真思考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宣读现行宪法中有关新闻事业的条款内容)

在讲座结尾处,田雷老师对现场同学提出了一系列追问:有多少人知道我国宪法中有关新闻传播及新闻事业的条款内容是什么?出自何处?其中如何规定新闻传播事业性质的?这应该是中国每一所大学里新闻传播专业师生必须了解的内容。对此,他认真强调在现行宪法序言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他继续谈到,宪法里关于新闻自由的东西的规定都很宽泛,其实中国宪法给予了媒体人的新闻自由,也许和他们一直想要追求的自由并不相同。自由的概念是相对的,独立的概念也是相对的,是相对于国家、相对于政府,还是相对于资本,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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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涵  /